医院处方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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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
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
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
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
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
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
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
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
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
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
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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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查、考核、批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
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
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
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
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
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
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
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
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
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
1.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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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
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
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
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
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各项内容
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
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
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
句。药品名称依据本院制订的《药品目录》
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
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
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
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
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
认。
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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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升(L)、
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片
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液体制剂和注射剂以支、瓶
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中药
汤剂以剂或副为单位,可用汉语数字书写。
2.2.3西药、中成药应分别开具处方,
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五种药品。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
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处方用
量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为一个月用量。遇特
殊情况,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经医务部门批
准。
2.2.4中药汤剂处方的书写,应按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
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
方,如先煎、后下等;药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