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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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文件
豫教督导〔2012〕199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要求,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十一
附 件
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和验收
(一)申报条件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2015年以前(含2015年)的评估验收,按豫政办〔2012〕131号文件中《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2015年之后的,按《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教基〔2011〕162号)执行。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实行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具体评估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见《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附件1,2015年之后,此评估表按要求进行调整),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
2、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达到《实施办法》要求,即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分别是小学、初中8项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附件4)。以上有关教育统计数据,均采用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
3、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达到《实施办法》要求,即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具体评分办法见《河南省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表(试行)》(附件2)。
4、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较高。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方面。
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调查的对象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人员,其中学生家长要占调查人员总数的半数以上;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驻人口的1.5‰确定,常驻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县,调查问卷不少于600份。
(二)申报程序
1、县级自评。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列入当年接受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在组织对所辖义务教育学校逐项评估均达到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本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档案。自评工作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达到85分以上、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内的,在1月底前由县级政府向省辖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2、省辖市复核。省辖市政府接到县级政府复核申请之后,应于4月底前完成复核任务。在复核前,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组织对申报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逐校进行评估、核查,并就是否都能达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作出评估结论。经复核达到规定要求的,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申请接受省级评估验收。
省直管试点县直接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省级评估验收的申请。
(三)评估验收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于5--6月份组织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县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组由省督学及有关人员组成。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形式进行,随机抽查若干乡镇和中小学校,查阅县级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相关档案及账册,查阅中心校和学校自评档案资料;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对部分师生及家长进行访谈。
在评估验收前,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对拟申报县组织开展过程督导。
省教育督导团利用省级媒体,在评估验收前进行公告,并对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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