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报废流程.docx
提出申请
申请人:疫苗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等在工作中发现过期疫苗的主体。
申请材料:需准备疫苗报废申请表、疫苗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提交方式:可以通过疫苗批签发系统或纸质文件提交给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核环节
审核时间: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限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
审核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疫苗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现场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疫苗报废的原因和数量,查看过期疫苗的实际存储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等。
审批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若审批通过,疫苗可以报废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若审批不通过,疫苗不能报废,需要继续保存或使用。
执行报废
申请企业或单位按照审批决定执行疫苗报废,并记录报废过程,包括报废疫苗的名称、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详细信息。
报告报废结果
申请企业或单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报废结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废过程记录、无害化处理证明等,以证明报废工作已按照规定完成。
报废疫苗处理原则
专门存放:报废疫苗应专门存放在标识清晰的区域,避免误用。
无害化处理:报废疫苗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通常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化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杜绝环境污染及公共健康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疫苗报废过程的安全、合规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