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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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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12月21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甲方(发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号。

乙方(发起人):李四,身份证号码:11000019900201002Y,联系电话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号。

鉴于甲乙双方拟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公司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及性质

1.1公司名称为:北京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2.1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

2.2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3.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3.2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3.3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四条出资方式及时间

4.1甲乙双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4.2甲方应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认缴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4.3乙方应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认缴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条公司组织机构

5.1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5.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5.3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5.4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乙方推荐的监事担任。

第六条公司治理

6.1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

6.2公司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事项范围及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6.3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6.4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财务会计

7.1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7.2公司财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3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公司变更、解散

8.1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8.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3公司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权利与义务

9.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9.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9.3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9.4股东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0.2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解散或注销之日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2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修改、补充

13.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13.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

1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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