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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0-8
关键词: 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网络空间在延伸著作权人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随着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著作权法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当代信息社会,因特网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手段之一,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是因为,通过表达和通讯来认识并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途径。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分布、传输和使用空间,并且信息含量之丰富、传输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因特网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全球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信息的流动性以及对人类社会实践影响的能力。后现代学者认为,网络这一通讯技术把现代社会改造成了后现代信息社会,在后现代信息社会中,知识不断地反映在社会实践中,结果使这一新的环境戏剧性地影响到了形成社会基础的规范。这种规范反过来在统管不断增加的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到了强化。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在今天,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1] 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一方面,因特网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能够使数字化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这一现实使得一些著作权强保护主义者将电脑空间看成是“更广泛的信息盗版源”而主张强化信息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各国立法机关也开始对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规范,如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立法。
在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探讨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理论研究工具。关注的焦点是在信息网络空间公众对信息的接近越来越趋向于由公共的权利蜕变为私人的权利。在信息网络空间,授予作者控制的权利以及作者因利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已具有一些新的内容。这些新的信息交换领域在应对私人所有权时,正在出现公共领域被侵蚀的局面。有的学者对这种境况表示了极大忧虑。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即指出:“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两种哲学观点与评判
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一个可以获得利润的市场,那么著作权法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会关注不同的私人市场如何通过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实现最大化的效益——我们称之为市场范式。在网络这一特定的“市场”,文化商品的新型结构出现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也将网络空间提供的巨大公共领域改造成了另外一种形式,并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传播著作权资料以及其他有用信息。这样,通过以市场范式来建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结构性框架并通过市场范式来表达作品的价值时,利用数字化作品产生的利润决定了这一价值。而且,由于信息的产权化以及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占据的不同地位,以数字化作品为核心的网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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