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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
(一九九三)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一九九三)(以下简称费用标准)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以及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费用标准由直接费(包括其他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和工程造价顺序表七章组成。
费用标准与《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一九九三)》配套使用。
直接费
直接费由定额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定额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直接费按《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一九九三)》及有关规定计算。
其他直接费是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率计取,包干使用。
一、其他直接费组成内容:
(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二)检验试验费
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费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但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制费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又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的费用。
(三)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四)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推销费。
二、其他直接费计费基数:
建筑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
安装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为计费基数。
三、其他直接费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
项目 土建
工程 沉井沉墙、连续墙、顶埋管工程 大型机械吊装工程 打桩工程 大型土方工程 凿井工程 钢砼方桩、管桩、板桩、钢板桩、钢管桩、就地灌注砼、砂桩、钻孔灌注桩 三项费用综合 1% 2.5% 1.5% 1.5% 1% 2.5% 临时设施费 2.5% 2.5% 2.5% 2.5% 2.5% 2.5% 合计 3.5% 5% 4% 4% 3.5% 5% 注:
大型机械吊装、打桩工程其他费用标准适用于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
打桩工程中的土建部分按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计取。
打桩工程中的钢砼短桩、塑料排水板、树根桩、深层搅拌桩、钢板桩(长度在十米以内等项目,按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计取。
大型土方工程适用于单独编制的土方工程,其挖、填土方工程量超过5000立方米。(二)安装工程
项 目 安 装 工 程 三项费用综合 6.5% 临时设施费 16.5% 合计 23% 第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
综合间接费
综合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类别计取。
组成内容:
工作人员的工资
工资和指企业工作人员(施工现场和企业中的政治、行政、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属于工资性的工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等)。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仍远、人员工资。
(二)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
指按国家规定计算,支付企业工作人员及医疗福利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三)办公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四)差旅交通费
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五)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费、租赁费等。
(六)行政工具使用费
指企业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行政管理用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用具(含检验、实验、测绘、消防等)的购置、推销和维修费。
(七)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全员工资总额中计提的费用。
(八)劳动保险费
指企业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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